【全港通香港資訊】粵港澳放寬跨境小汽車指標申請範圍和條件

发布时间:  2020-06-27

4月1日,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發佈消息,粵港澳跨境非營運小汽車名額管理新規出臺,放寬了投資類、人才類、捐贈類名額申請範圍和條件。新規自2019年4月15日開始實施

 

新規對投資類名額不再區分山區和非山區,規定上一年度納稅額達到15萬元人民幣的國外、港澳臺人士,即可獲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,多納多得,最多可以獲15個名額。粵籍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達到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,可獲1輛內地入出香港商務車名額。

 

此外,在港澳工作的兩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學現任校長,以及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的港澳臺、外籍人士,可獲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。

 

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人華僑、港澳臺同胞捐贈累計金額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,或者社會團體捐贈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,可獲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。

 

新規對名額有效期進行了規定,其中投資類名額有效期為1年,可申請延期1年;人才類、資格類名額有效期為5年,可申請延期5年;捐贈類名額長期有效。同時,新規明確了從事走私、轉讓等6種予以註銷名額的情形。

 

為進一步推動粵港澳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,更好地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,此新規經粵港、粵澳商定,從2019年4月15日開始實施。新措施實施前已受理或準予的申請,仍按照原規定進行管理。

 

 

新措施內容見下

  一一   

擴大跨境小汽車申請範圍,放寬申請條件  

  

(1)投資類名額

 

1.到我省投資的國外、港澳臺商戶,其上一年度在我省納稅數額符合以下條件的,可以申辦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:申辦第1輛商務車名額的,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15萬元以上;申辦第2輛商務車名額的,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須達到50萬元以上;申辦第3輛商務車名額,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須達到100萬元以上;從申辦第4輛商務車名額起,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每新增100萬元即可增辦1輛商務車名額,最多不超過15輛。

 

2.我省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,可以申辦1輛內地入出香港商務車名額。

 

3.對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數額條件,不再區分山區和非山區,每年年底根據名額使用、口岸通行能力及全省企業納稅平均水準等情况進行調整,上下調整幅度不超過20%。

 

(2)人才類名額

 

在港澳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、中國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學現任校長,以及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的港澳臺、外籍人士,可以申辦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。

 

(3)捐贈類名額

 

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人華僑、港澳臺同胞捐贈累計金額達300萬元以上,或者社會團體捐贈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,可以申辦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。

 

(4)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的資格類名額申請條件不變。

 

(5)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粵港商務車名額的申請條件、範圍按照原規定執行。

 

  二  、。、。、、

强化名額使用管理,遏制倒賣、轉讓行為

 

  

(一)加强名額有效期管理。

 

1.投資類名額。有效期為1年。名額到期後,可以申請延期;符合以下條件的,延期1年:

 

(1)行走港珠澳大橋口岸的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,持有人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5萬元以上。

(2)行走港珠澳大橋口岸以外其他口岸的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,持有人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15萬元以上,並以15萬元為基數,每15萬元可以辦理1輛商務車名額延期。

(3)內地入出香港商務車名額,持有人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30萬元以上。

(4)高新技術企業辦理的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名額,持有人須繼續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。

 

對這類名額延期的條件,將根據申請條件的調整作出相應調整。

 

2.人才類名額。有效期為5年。有效期滿後,持有人仍具備相關資格條件的,延期5年。

 

3.資格類名額。有效期為5年。有效期滿後,持有人仍具備相關資格條件的,延期5年。

 

4.捐贈類名額。長期有效。

 

5.港珠澳大橋口岸粵港商務車名額的有效期按照原規定執行。有效期屆滿後,按照新規定執行。

 

(二)對於投資類名額,自申請獲准之日起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嚴重損毀、滅失等特殊情况外,3年內不得更換車輛,不得在同1年內更換主駕駛人和後備駕駛人。

 

(三)名額申請獲准後,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發放批文。批文有效期1年,到期後可申請延期,符合規定的予以延期,每次延期1年。

 

批文延期前,其對應機動車在內地發生的交通事故、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須處理完畢。

 

(四)申請人應當自領取批文之日起的6個月內到海關、邊檢部門辦結備案手續。

 

(五)名額持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予以註銷名額:

 

1.利用機動車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境,非法營運,違規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、物品,或從事走私行為的。

 

2.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名額的。

 

3.轉讓、出租、出售名額的。

 

4.連續2次未通過名額延期的。

 

5.逾期未辦結海關、邊檢部門備案手續的。

 

6.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。

有第1項情形的,終身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請。有第2、3項情形的,5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。有第4項情形的,3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。有第5項情形的,2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。有第6項情形的,根據具體情形作出處理。對名額註銷的,名額對應的批文、機動車牌照一併予以註銷。